一、依據交通部航港局112年9月1日航中字第1123212043號函發布實施。
二、備註說明:
(一) 臺中港專案進港申請書(平均風力達20-22m/s時)交通艇業者簽名、引水人簽名欄位得由公司章、辦事處章替代。
(二) 臺中港專案進港申請書(平均風力達20-22m/s時)引水人簽名欄位,於船方完成申請書填列的前提下,得由船務代理先與該班引水人溝通取得同意後,由臺中VTS以VHF或電話確認該位引水人是否同意執行領航作業替代(該欄位簽名仍請船務代理後補)。
(三) 有關交通艇業者聯繫方式,請先電洽吉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顏經理(0918013866),並將申請書紙本傳真至該公司(04-26571905)。
三、管制階段專案進港:倘連續暫停進港已達24小時(即平均風力22公尺/秒以上連續逾24小時),並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風力仍無解除管制之趨勢時,請將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,寄至中部航務中心承辦單位提出申請:
jcchou@motcmpb.gov.tw
thchou@motcmpb.gov.tw